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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通过国家级验收,甲方还能以"内部验收未完成"拒付尾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黄南州(2025)青23民终126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服务合同约定由甲方组织验收作为支付尾款的条件,但项目实际已通过更高层级(如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此时,甲方能否以"我方内部验收程序未完成"或"交付物存在非根本性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合同款?换句话说,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权威验收结论发生冲突时,付款条件究竟以哪个为准?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23民终126号生效判决分析:

对于以完成国家专项任务为根本目的的服务合同,验收标准应当与该专项工作的最高验收标准相统一。当项目已通过国家级权威验收,即应视为合同核心义务已完成、付款条件已成就,甲方不能再以内部验收程序未完备或交付物存在非根本性瑕疵为由拒付尾款。征和律所认为,本案最具指导意义的裁判要点有三:

1. 合同根本目的优先于程序细节。本案合同是为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国家专项任务而签订,其验收的核心在于普查数据是否准确、是否被国家级数据库收录入库,而非甲方是否走完了内部签字盖章的形式程序。

2. 国家级验收结论具有事实推定效力。国务院主管部门出具"已通过全面审核和入库验收"的意见,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必然以下级(含县级甲方)成果合格为前提。甲方既是报送主体又主张报送的成果不合格,存在明显逻辑矛盾。

3. 举证责任发生转移。承包方提供国家级验收意见这一强证据后,发包方若仍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须就"核心数据质量不合格"或"曾在行政验收中正式提出异议"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仅以"无内部验收单据"抗辩不足以推翻国家级验收结论。

至于交付物中《地名志》的内容瑕疵,因合同未将"取得出版书号"约定为付款前提,且属于"成果转化"层面问题,与普查数据"入库验收"标准并非同一层次,不影响核心付款条件的成就。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某某科技公司(江苏南京)经招投标与同仁市某某局签订《青海省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总价119.8万元,约定为同仁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提供外包服务,交付内容包括电子数据、各类目录、500本《地名志》、500张行政区划图等。合同第八条约定项目验收按县级→州级→省级→国家级流程逐级进行,甲方迟延验收视作通过。同仁市某某局已支付103.92万元,剩余15.88万元尾款(约合同额的13%)以"内部验收未完成、《地名志》存在瑕疵"为由拒付。

争议焦点:案涉项目是否已通过验收,剩余款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①本合同根本目的是完成国家专项普查任务,验收标准应与国家专项验收标准相统一;②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出具《验收意见》,明确确认成果通过国家级审核和入库验收,该证据证明力高于发包方的单纯否认;③国家级验收通过本身蕴含对下级成果合格的事实推定,发包方既是报送主体又否认成果合格,存在逻辑矛盾;④《地名志》编纂瑕疵属"成果转化"层面问题,与"数据入库验收"标准不同层次,不能因此否定核心成果已验收的事实;⑤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发包方,其仅以无内部验收单据抗辩不足以推翻国家级验收结论。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同仁市某某局向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余款158,8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23民终126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五、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政府采购、行业专项类服务合同纠纷中,"验收"往往是争议爆发的核心节点。征和律所为承接此类项目的企业及个体,提供如下实务建议:

1. 合同签订阶段——锁定"客观验收标准"。对于带有国家专项、行业标准属性的服务,应在合同中明确将"通过XX级主管部门验收"作为付款条件之一,避免单纯依赖甲方"内部签字",防止甲方以程序拖延为由克扣尾款。同时,应将各项交付物的质量标准(如是否需取得书号、是否需第三方检测)逐项细化。

2. 履约阶段——同步保留多层级验收证据。本案承包方之所以能反败为胜,关键在于保留了国家级验收文件。征和律所建议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对县级、州级、省级、国家级各层级的验收意见、核查报告、签收单据、付款凭证、发票等同步存档,必要时取得加盖公章的原件。本案中县级、州级验收文件因系复印件、无领导签字而未被一审采信,是一审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二审虽通过国家级证据扳回,但代价较大。

3. 争议处理阶段——善用"事实推定"与"举证责任转移"。当承包方握有权威级别的验收结论时,应主动援引《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主张事实推定效力,将举证责任转移至甲方。甲方仅口头主张"成果不合格"而无具体反证、未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提出异议的,其抗辩不应被支持。

4. 关于"非根本性瑕疵"的处理。本案发包方对《地名志》提出的内容修改意见,本质属于成果完善而非根本违约。征和律所提醒:交付物如存在非根本性瑕疵,承包方应积极配合修改,但不应因此被剥夺收取主体款项的权利;甲方如欲以质量问题抗辩,须证明该瑕疵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只能另案主张瑕疵担保责任。

5. 关于诉讼请求的策略安排。本案上诉人在二审才新增利息诉讼请求,被法院以"二审新增独立请求"为由不予审理。征和律所提醒:主张本金的同时应一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且必须在一审起诉时即提出,避免诉讼利益受损。

对于工程款、服务费、设计费等以"验收合格"为付款条件的合同纠纷,征和律所代理团队建议当事人在尾款拖欠达3个月以上时即启动法律评估,及时通过律师函、起诉等方式固定权利,避免诉讼时效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