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向被挂靠单位主张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果洛州(2025)青26民终1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挂靠施工情形下,与被挂靠单位无直接书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出借资质的被挂靠单位主张欠付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26民终105号生效判决解答:若被挂靠单位存在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参与工程款流转、明知实际施工人以其名义施工未予制止等情形的,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被挂靠单位主张欠付工程款,无需仅向挂靠个人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真实案例
2019年平武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民签订《办事处承包运营协议》,允许王某民挂靠使用其资质在青海地区承揽工程,公司按约定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实际项目管理。同年平武某某公司中标玛沁县某山乡人畜饮水工程,王某民将该工程交由某某多杰实际组织人员、投入资金施工。案涉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经结算总工程款为6127506.21元。王某民作为挂靠人向某某多杰出具两份结算证明,确认合计欠付工程款167000元。
某某多杰起诉要求平武某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平武某某公司以其与某某多杰无合同关系、欠款为王某民个人债务为由提起上诉。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平武某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出借资质获利、参与工程款流转、明知某某多杰实际施工未予制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平武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某某多杰工程款167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26民终105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筑施工企业严禁随意出借资质、允许他人挂靠经营,否则即使未直接参与施工、未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也可能需要对欠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仅靠内部挂靠协议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
- 实际施工人承接工程时,应注意留存全部施工证据:包括施工记录、监理通知、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与挂靠人/被挂靠单位的沟通记录、结算凭证等,同时注意收集被挂靠单位知晓你为实际施工人的相关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 挂靠人作为被挂靠单位的授权代表/项目负责人出具的结算凭证,只要符合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便没有被挂靠单位公章,也可以对被挂靠单位产生约束力,施工方无需因无公章而不敢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