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协议是否无效?征和律所结合海西(2025)青28民终7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签订的挂靠协议是否必然无效?挂靠人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已缴纳的挂靠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28民终78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无效,目前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仅违反该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并不直接导致挂靠协议无效;其次,若挂靠行为未造成严重公共安全后果,且案涉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会轻易认定合同无效,挂靠人要求退还已缴纳的挂靠费的诉求也不会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
真实案例
2024年王某将自有2台油罐车挂靠在格尔木某运输公司名下从事危险品运输,双方签订1年期《车辆运输挂靠协议书》,约定每年挂靠费1万元,双方连续多年续签协议,王某累计向某公司缴纳挂靠费84166元、车辆运营押金5万元。后王某起诉至法院,主张案涉挂靠协议违反危险品运输禁止挂靠的规定应属无效,要求某公司退还挂靠费、押金及多扣的税费共计1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挂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仅违反部门规章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仅判决某公司扣除代缴的2300元过户税费后,退还王某剩余押金47700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挂靠协议虽违反部门规章禁止性规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王某主张合同无效并退还挂靠费无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28民终788号
-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首先,危险品运输挂靠虽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属于明确的行政违法行为,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均可能面临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经营资质,相关主体切勿心存侥幸;其次,若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害的,被挂靠单位需要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营风险极高,运输企业切勿随意出借资质允许他人挂靠;第三,若挂靠人要求退还押金的,只要没有合同约定的扣除情形,法院通常会支持退还,无需以合同无效为前提,当事人可直接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减少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