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中发包方事后推翻已签字的形象进度确认表能得到法院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海西州(2025)青28民终8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履行过程中,双方已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形象进度确认表》,发包方事后以进度款支付比例不符合原合同约定、存在计算错误为由主张无效、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28民终846号生效判决解答:该类主张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首先,双方签字盖章的《形象进度确认表》属于对当期进度款金额的合意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其次,若后续双方已依据该确认表签订代付款协议、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发包方在履行过程中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原合同关于进度款支付比例的约定;最后,发包方仅事后单方涂改确认表、未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变更的,不产生变更确认表内容的效力,发包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确认表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其主张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青海某甲有限公司将案涉德令哈市某项目多栋楼的水电安装劳务分包给罗某甲,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劳务分包协议,约定进度款按当月完成产值的70%支付。施工过程中,双方于2024年8月2日签字盖章确认《形象进度确认表》,其中部分楼栋进度款支付比例按80%计算,确认截至当期欠付进度款328539.56元。后续双方依据该确认表签订多份代付农民工工资协议,由总包方累计代付25万元。后青海某甲公司主张《形象进度确认表》支付比例不符合原合同约定、属于计算错误,单方涂改确认表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甲返还超付的17万余元进度款,罗某甲反诉要求支付欠付劳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形象进度确认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续实际履行均以该表为依据,青海某甲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该确认表效力,其关于支付比例错误、超付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青海某甲公司全部本诉请求,改判其向罗某甲支付劳务费244600.3元、逾期利息5963.32元及后续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28民终846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设工程分包双方签署进度确认表、结算文件时应当认真核对工程量、支付比例、已付款、欠付款等核心内容,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盖章,一旦签署且实际履行的,很难事后以“计算错误”“不符合原合同约定”为由推翻;
- 发包方如果认为进度确认表存在错误,应当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异议,与承包方协商变更后重新签署书面文件,切勿单方涂改文件,也不要在已经依据确认表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后再提出异议,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针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超领扣款、质量维修扣款,发包方要注意留存书面告知承包方的证据、维修项目与承包方施工范围的关联性证据、实际支出维修费的支付凭证,仅单方制作的扣款明细、无承包方确认的证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