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实际施工人未签书面合同无结算怎么要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海西(2025)青28民终8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资质个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未做工程量结算的情况下,是否有权主张工程款?工程款金额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28民终85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只要有证据证明发包方明知个人是实际施工人、个人实际投入了劳务和材料完成部分施工,哪怕没有书面合同、存在借名情形,个人也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可以主张权利;其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认定无效后,只要施工质量合格(退场时发包方未提出质量异议、后续无证据证明施工部分不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折价补偿;最后,若双方未做结算、后续第三方进场施工导致无鉴定基础的,法院会结合实际支出的劳务费、与项目相关的合理垫付费用,核减无凭证、不合理支出后认定补偿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西安某有限公司承包青海某输气管道安全隐患治理项目后,与贺某甲协商分包事宜,贺某甲初始提交了山东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但该公司对案涉项目完全不知情也未追认授权,西安某有限公司明确知晓贺某甲是个人实际施工,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分包合同。贺某甲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后,因西安某有限公司长期拖欠款项无力垫付被迫退场,2024年11月10日双方退场交接时仅核对了材料数量,西安某有限公司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后贺某甲起诉要求西安某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劳务费、材料费合计104万余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西安某有限公司明知贺某甲是个人借名施工,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分包关系,贺某甲作为实际施工人主体适格;第二,案涉分包合同因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认定无效,但贺某甲退场时西安某有限公司未提质量异议,也无证据证明施工部分不合格,贺某甲有权主张折价补偿;第三,因后续第三方已进场施工,无工程量鉴定基础,法院结合贺某甲实际支出的劳务费、有凭证的合理垫付费用,核减无支付凭证、重复计算、与项目无关的不合理支出后认定补偿金额。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西安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贺某甲支付折价补偿款736716.46元,并支付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5年4月15日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28民终859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实际施工人而言:尽量避免无资质承揽工程,确实施工的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施工范围、价款标准、付款节点,不要仅做口头约定;所有垫付的材料费、机械费等都要留存完整的支付凭证、采购清单、聊天记录,明确标注对应项目,避免现金支付;退场时一定要签署书面的工程量确认单、质量验收文件,不要仅交接材料,避免后续对工程量、质量产生争议。
- 对发包方而言:严格遵守分包资质要求,不要将工程分包给个人,也不要明知个人借资质仍同意分包,否则不仅合同无效,还要承担付款责任;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发送书面整改通知,留存整改证据,退场时必须对已施工部分做质量验收,避免事后无法举证质量问题;所有工程款支付要走公账,明确备注款项对应项目,留存完整支付凭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