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借款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仅提供取现记录能否证明已现金还款?征和律所结合海西州(2025)青28民终8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民间借贷仅提供取现记录能否证明已现金还款?征和律所结合海西州(2025)青28民终8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仅提供银行取现记录,能否证明已通过现金方式清偿剩余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28民终88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债务人主张已经通过现金方式偿还借款的,应当对款项已实际交付给债权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仅提供自身取现记录只能证明其取过现金,无法证明该现金实际交付给了债权人用于还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对于未约定明确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债权人可以随时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债权人持续催要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2015年7月孙某向王某转账出借2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2016年5月王某代孙某支付购房款131582元,孙某自认该款项系偿还部分借款,剩余68418元未还。王某主张其2016年8月取现10万元已现金偿还全部剩余借款,但仅能提供取现流水,无法证明款项交付给孙某。后孙某2024年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息,王某抗辩已现金还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剩余本金68418元及分段计算的利息,王某不服上诉至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仅提供取现记录不足以证明已现金还款,且案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孙某可随时主张权利,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28民终88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民间借贷还款时,无论转账还是现金还款,都应当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条,或者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确认收款事实,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法举证还款事实;第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债权人应当留存催要借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既可以固定催要事实中断诉讼时效,也可以证明债务人怠于还款的事实;第三,债务人主张已经还款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仅提供自身的取现记录、取款凭证等证据,无法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给债权人的,法院不会采信还款的抗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