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以公司名义采购设备垫付后能否追偿?征和律所结合海西州(2025)青28民终8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以承包方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承包方因法院生效判决承担付款义务后,能否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垫付的货款、利息、执行费等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28民终890号生效判决解答:只要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案涉采购的设备实际用于实际施工人的施工范围、采购合同系实际施工人以承包方名义签订,承包方依照生效判决垫付相关款项后,有权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全部垫付费用,包括货款、利息、执行费以及合理的资金占用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青海某甲有限公司是案涉风电项目升压站电气安装工程分包方,董某甲是升压站土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20年董某甲以青海某甲有限公司名义与陕西某有限公司签订《生活供水设备销售合同》,采购的供水设备实际用于董某甲负责的土建工程范围。
后陕西某有限公司因未收到剩余货款起诉青海某甲有限公司,人民法院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判决青海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6050元。青海某甲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共计支付货款36050元、利息5220元、执行费50元后,向法院起诉向董某甲追偿上述款项。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青海某甲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中青海某甲有限公司提交了董某甲与陕西某有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董某甲庭审自认、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法院认定案涉设备属于董某甲施工范围,董某甲庭后否认的陈述违反禁反言原则不予采信,最终改判董某甲向青海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垫付款项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28民终890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设工程承包方应当严格管控公章、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等文书,对实际施工人的权限作出明确限制,避免实际施工人随意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降低被牵连涉诉的风险。
- 如果因表见代理被法院判决承担对外付款责任,要及时收集案涉货物/服务的实际使用主体、实际施工人系合同实际相对方的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施工范围约定、结算文件等),留存全部垫付凭证,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 诉讼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出前后矛盾的陈述,否则违反禁反言原则,相关主张不会被法院采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