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拒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海西州(2025)青28民终8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以“商业三者险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免赔、原告未明确请求交强险优先赔付”为由,拒绝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28民终899号生效判决分析: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案涉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首先,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法定赔付范围,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商业险的约定排除法定赔付义务;其次,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需举证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最后,只要受害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有权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无需受害人单独明确提出“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含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新案例
2023年6月1日,马某驾驶小型客车与田某乘坐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田某受伤,经交警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田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及车辆承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9016.64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一审法院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商业三者险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免赔,且田某未请求交强险优先赔付,其不应承担该费用。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交强险法定赔付范围,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就商业险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28民终89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构成伤残或存在严重精神损害的,均可在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无需单独明确要求“交强险优先赔付”,法院会直接将该费用纳入交强险赔付范围,避免商业险免赔的风险。
- 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条款效力的,需同时举证证明已尽到“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仅在条款中加粗加黑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一般根据伤残等级、事故过错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在2000-5000元区间,具体金额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