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私刻公章收项目押金公司要还吗?征和律所结合青海(2025)青民申11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工作人员私刻公章以公司名义收取项目押金,款项转入工作人员个人账户的,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押金返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青民申1100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核心是审查收款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代理或表见代理。若收款人员收款时无对应职权、无公司明确授权,相对人明知收款人员身份权限仍向其个人账户转款,未尽合理审慎义务的,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张某因参与青海省西宁市某中学新建项目施工,于2019年12月向郭某个人账户转账80万元“保函押金”,郭某向张某出具了加盖某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据。后因押金未退还,张某起诉要求某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收取案涉款项时还未担任某建投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收据上的印章系郭某私刻,款项未进入某建投公司账户;张某作为项目合作方,曾在案涉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签字,明知郭某是实际施工人的保证人,而非某建投公司授权的收款人员,仍将款项转入郭某个人账户,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一二审法院均认定郭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某建投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不服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青民申1100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商事交易中向合作方付款时,应优先转入对方对公账户,避免向个人账户转款,转款前需核实收款方的官方授权文件,确认收款人具备对应收款权限;
- 要求对方出具盖有公章的文件时,可通过要求对方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核实公章备案信息等方式核验真伪,避免因假章产生纠纷;
- 若因类似行为产生争议,应第一时间留存好转账记录、沟通记录、授权文件等证据,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避免错过举证期限。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