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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途解除工程款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30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固定单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途解除后,已完工程应当如何结算工程款?总包方主张的第三方代工费用能否直接从分包商工程款中扣减?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3038号生效判决解答:固定单价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途解除,若双方对已完工程计价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完全按照市场价或完全按照完工比例折算均可能导致利益失衡,法院通常会结合合同约定、已完工程占比、双方过错程度,兼顾公平原则酌定结算价款;其次,第三方代工费用若要从分包商工程款中扣减,总包方需要举证证明代工部分属于分包商的施工范围且已计入分包商已完工程造价,否则法院仅会支持有充分证据对应的扣减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真实案例

2020年4月西安某公司与宝鸡建安某有限公司签订龙湖某项目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固定单价82元/㎡(车库80元/㎡),宝鸡建安某公司供应主材,西安某公司提供劳务施工。施工过程中因主材供应延误、施工进度争议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西安某公司中途撤场,已收工程款315万元。

一审中双方分别申请按市场价、按完工比例做造价鉴定,结论分别为5808116.94元、3813609.58元,一审法院酌定取平均值4810863.26元,判决宝鸡建安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66万余元,未支持第三方代工费扣减主张。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均存在违约,对计价方式的酌定予以维持,同时结合鉴定回复及代工证据,酌情扣减代工费80万元,改判支付剩余工程款86万余元,同时支持了宝鸡建安某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3038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中途解除后的已完工程结算规则,避免产生计价争议;
  2. 总包方主张扣减第三方代工费用的,应当及时固定代工范围、代工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据,明确代工部分属于分包商应做未做且已计入分包商已完工程量的部分,否则无法直接扣减;
  3. 分包方撤场时应当与总包方共同确认已完施工界面、工程量清单,避免后续就已完工程范围产生争议;
  4. 合同中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付款方有权要求收款方履行开票义务,收款方不得以未收到款项为由拒绝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