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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借条丢失怎么主张还款?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89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如何区分借款、赠与和共同消费?借条原件丢失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凭借其他证据主张债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892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恋爱期间的转账中,带有520、1314等特殊金额,或者带有节日祝福、情感表达类备注的小额转账,一般会被认定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其他大额转账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如借条、聊天记录中对方认可为借款、还款承诺等),则可以认定为借款。其次,若借条原件丢失,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供借条照片、协商还款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认可欠款的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佐证借贷事实的,也可以主张债权,但借款金额需要结合实际交付凭证综合认定,不能仅以借条照片载明的金额为准。本案中二审法院额外支持5000元欠款,正是因为有明确的聊天记录证明徐某认可盗刷建某信用卡5000元并承诺偿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真实案例

建某与徐某原系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双方存在大量转账往来,共同租房居住,还共同出资购买车辆。徐某曾先后出具两张借条,分别载明借款47000元、80000元,但建某不慎丢失借条原件仅能提供照片。建某起诉要求徐某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剔除双方带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性质转账后,核算徐某尚欠借款本金47372.51元。二审中,建某提交聊天记录证明徐某盗刷其信用卡5000元且徐某认可该款项由其偿还,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徐某向建某偿还借款本金52372.51元及对应逾期利息。

法院观点:因借条原件丢失,无法直接认定借条载明的8万元借款金额,结合双方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剔除恋爱期间的赠与性质转账后认定借款金额更符合客观公平原则,同时有明确证据证明徐某认可的5000元欠款应当一并计入借款总额。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892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恋爱期间如果确实存在借款,一定要出具书面借条并妥善保管原件,转账时建议备注“借款”字样,明确款项性质,避免与赠与、共同消费混淆; 2、如果借条原件不慎丢失,要及时固定其他佐证证据,比如借条照片、双方协商还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样可以主张债权; 3、恋爱期间的小额共同消费、带有情感表达性质的赠与款项,分手时主张返还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大额转账建议提前明确性质,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4、若对方盗刷自己信用卡、借用自己名义贷款的,一定要及时留存对方认可该笔款项由其偿还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避免后续自己承担不必要的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