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运输合同仅过账开票能主张运费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2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运输合同但仅用于过账开票、虚增业绩,未实际提供运输服务的,承运人能否依据合同约定向托运人主张运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240号生效判决分析:运输合同的核心是承运人实际完成货物运输义务,若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并非建立运输服务关系,仅为过账增业绩、虚开发票,且承运人未实际履行运输义务,也无法举证其为案涉运输垫付了对应费用的,其主张运费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陕西某供应链公司与陕西某冷链公司签订《产品运输合同》,约定由供应链公司为冷链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合同期限为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后供应链公司起诉要求冷链公司支付欠付运费24830.7元及滞纳金,冷链公司抗辩称双方仅为过账开票业务,供应链公司未实际提供运输服务,案涉货物均由冷链公司自行安排司机运输。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运输服务关系,供应链公司主张的运费是否有事实依据。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供应链公司虚增账面业绩,供应链公司并未实际履行运输义务,也无运输对账、结算的相关手续;供应链公司二审提交的向下游公司转款315万元的凭证,金额远超案涉争议金额、付款时间与案涉运输发生时间不符,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供应链公司未完成举证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供应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供应链公司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240号
-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切勿为了虚增业绩、套取费用、虚开发票签订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无法得到支持,还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刑事犯罪,面临行政、刑事双重处罚。
- 若确实是连环运输的过账业务,需留存完整的交易链路证据:向下游承运方的委托合同、对应每笔运输的转款凭证、运单、货物签收记录、对账沟通记录等,保证资金、单据、运输事实一一对应,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 真实开展运输业务的双方,需注意留存运输单、货物交付/签收凭证、月度对账单、付款记录等核心证据,若对方逾期不付款,可及时委托律师通过发函、诉讼等方式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