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治疗自身疾病产生的费用能否索赔?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2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事故引发原有疾病加重进行康复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是否应当由侵权方及保险公司承担?侵权人一审缺席未主张垫付费用,二审提交证据后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27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人体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可能诱发原有疾病加重或者需要配套康复治疗,只要治疗项目与事故损伤存在合理关联性,相关费用就属于合理损失,应当由责任方承担,保险公司若主张治疗项目与事故无关,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以“属于自身疾病”为由拒赔;其次,侵权人一审缺席未提出垫付费用抵扣主张的,二审阶段若能提交完整的转账记录、缴费凭证等证据证明垫付事实的,法院会据实认定垫付金额,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垫付人返还对应费用,无需另行起诉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新案例
2024年4月,周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骑电动三轮车的杨某发生碰撞,致杨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杨某先后在西安红会医院住院治疗骨折等外伤,后在当地中医医院进行针灸、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包含颈椎病、肩周炎等病症的治疗项目。一审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乙保险公司上诉认为中医医院治疗的是杨某自身疾病,与事故无关,不应承担该部分费用;同时周某因一审缺席未主张其垫付的3万余元医疗费,二审中提交转账记录等证据要求保险公司返还。西安中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的中医康复治疗与事故造成的损伤存在合理关联,相关费用应予支持;周某提交的垫付证据属实,最终判决乙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杨某34828.44元,同时向周某返还垫付费用32396.2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27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期间,若因事故损伤引发原有疾病加重需要关联治疗的,一定要留存好全部病历、缴费凭证、医生医嘱等材料,明确治疗项目与事故损伤的关联性,避免后续被保险公司拒赔;第二,事故侵权人垫付费用后,要妥善保管好转账记录、缴费票据等凭证,一审阶段积极出庭应诉,主动提出垫付费用抵扣/返还主张,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上诉成本;第三,保险公司若主张受害人部分治疗项目与事故无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必要时可申请因果关系鉴定,仅以常理推测无关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