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已付利息超法定上限能否抵扣本金?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3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主张已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定保护上限,要求将超额部分抵扣本金的,法院如何认定利息计算标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355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利息计算需严格区分时间节点适用不同规则: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可适用旧司法解释,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的部分受法律保护,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不超过36%的部分法院不予干预;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而非起诉时的LPR四倍。经核算本案中陕西A公司已支付的利息未超过法定保护上限,因此其要求将超额部分抵扣本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3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起诉时LPR3.1%的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真实案例
2020年1月9日,刘某向陕西A公司出借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年息20%,E公司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刘某足额支付了借款,陕西A公司累计向刘某支付利息198056元至2022年3月8日,之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E公司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杨某、D某组成清算组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刘某。
刘某起诉要求陕西A公司偿还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杨某、D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陕西A公司偿还本金50万元,并按起诉时一年期LPR3.1%的四倍支付2022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杨某、D某承担连带责任。陕西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已付利息超过法定上限38633.78元,要求抵扣本金且调低后续利率。西安中院二审经核算认为不存在超付利息情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35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利息时需符合法定上限,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若认为已支付利息超过法定上限的,需留存完整的利息支付凭证,委托专业律师核算应付利息金额后再主张抵扣本金或返还超额部分。
- 担保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清算组需依法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需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出借人接受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尽可能要求对方出具同意担保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避免因担保程序瑕疵影响担保权利的实现。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