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没签字的借款也要共同偿还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3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签字、未事后追认的借款,只要是用于子女教育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362号生效判决解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核心是债务用途是否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利益,而非仅以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签字、是否事后追认为唯一判断标准。如果借款用于子女教育、家庭日常开支等法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即使另一方没有在借款凭证上签字、也没有事后追认,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真实案例
谷某2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2013年登记结婚,谷某1系谷某2的哥哥。2022年6月,谷某2为解决子女上学问题购买西安市某区二手房,向谷某1借款33万元,该款项由谷某1直接支付至二手房交易监管账户,房屋登记在谷某2名下。后谷某2与张某陷入离婚诉讼,张某主张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但同时以自己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未追认借款为由,拒绝承担33万元的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途为购买用于子女上学的房屋,子女教育支出属于法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该债务属于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因此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决谷某2与张某共同向谷某1连带偿还借款33万元,二审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36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夫妻一方如果要抗辩某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仅以“未签字、不知情”作为唯一理由,还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否则仅以未签字为由抗辩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2. 离婚纠纷中如果主张某类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那么对应取得该财产所产生的合法债务,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存在只享受财产权利不承担债务义务的情况。
- 3. 民间借贷尤其是亲属之间的大额借款,建议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确认,同时留存好转账记录、借款用途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