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条无转账记录的大额现金借款能认定实际发生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3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仅提交借条主张大额现金借款已实际交付,无法提供转账记录的,法院是否会认定借贷事实真实发生?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366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无转账记录的大额现金借款,法院不会仅以缺乏转账凭证为由直接否定借贷事实,会结合借条内容、后续还款行为、双方交易习惯、常理逻辑等因素综合判断,若各项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的,即便没有转账记录也会认定借贷事实成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真实案例
杨某与焦某自2018年起存在多笔民间借贷往来,2020年6月4日杨某向焦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焦某现金47万元整,于2020年12月10日前还清全部借款”,该笔借款无对应转账记录。2020年7月起,杨某连续13个月每月向焦某转账14100元,该金额恰好为47万元按年利率36%计算的月利息。后杨某起诉主张该47万元借款未实际交付,其已超付借款本金,要求焦某返还不当得利55.97万元;焦某反诉要求杨某偿还剩余欠款71.1万元及利息。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借条明确载明为现金借款,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该类借条的法律后果,且杨某后续连续稳定还款的金额与47万元借款的约定利息高度吻合,其行为足以印证借款已实际发生,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杨某向焦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84720元及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366号
-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借人若选择以现金方式交付大额借款,务必留存银行取现凭证、交付过程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同时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中明确标注“已收到全部现金借款”,避免后续举证不能的风险;
- 借款人出具借条需格外谨慎,未实际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切勿出具载明“借到现金”的债权凭证,更不要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按照对方主张的“利息”定期还款,否则极易被法院推定借贷事实真实发生;
- 民间借贷双方建议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交付方式、利息标准、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借款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并备注“借款”字样,定期对账确认剩余本息,避免账目混乱引发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