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商品房逾期交房超180天行使解除权超期会不会无效?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384号案例实务解读

商品房逾期交房超180天行使解除权超期会不会无效?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3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购房者超过多长时间不主张解除合同会丧失解除权?二审变更诉讼请求会不会被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38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合同对解除权行使期限有明确约定的,购房者需在约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没有约定的,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未行使的解除权直接消灭,即便开发商确实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事实,购房者也无权再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其次,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需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提出,二审新增的独立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本案中冯某正是因超过1年期限行使解除权,且二审临时变更诉求,最终全部主张被法院驳回。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真实案例

2021年5月冯某与西安某乙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涉案商铺,总房款915682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22年8月30日前交付房屋,逾期超过180日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需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按已付款的10%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到期未交付房屋,冯某直至2024年5月才通过张贴通知、邮寄等方式提出解除合同,且未按合同约定的官方送达地址寄送通知。一审法院认为冯某2023年2月27日就已知道解除事由,2024年5月才主张解除已经超过1年法定期限,解除权已经消灭,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不再主张解除合同退房款,仅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西安中院认为该诉求属于二审新增的独立诉求,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384号
  •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首先要仔细查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权行使期限及送达方式,一旦满足解除条件,务必在约定期限或1年法定期限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和方式寄送解除通知,留存好送达凭证,避免因超期或送达无效丧失解除权。
  2. 提起诉讼时要提前梳理全部诉求,在一审阶段就完整提出,不要等二审再临时变更或新增诉求,否则不仅不会被审理,还会浪费诉讼费和诉讼时间。
  3. 如果不打算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也要及时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避免超过3年诉讼时效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