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工程款按什么标准结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39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合同是否成立?工程款计价标准应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391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判断未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成立,核心看双方是否就合同核心条款(尤其是工程价款、计价标准)协商一致,即便已经实际施工,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价款核心条款达成合意的,仍应认定合同未成立。 其次,若合同未成立、双方对计价标准约定不明的,应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而非适用一方主张的单方拟定的合同价款。 另外,施工方主张合同外的防疫费、吊篮费等额外费用的,需要举证证明该费用系用于案涉项目且经发包方确认,否则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新案例
陕西某装饰公司承接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西安锦业时代样板间装饰装修工程,双方多次沟通修改合同版本但始终未签字盖章,施工完成后装饰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发包方移交了工程,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一审中经司法鉴定,按当地定额计价的案涉合同内工程价款为1962048.65元,按发包方主张的未签字合同约定价款仅为1150174.80元。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未成立,采信定额计价标准,支持了装饰公司的大部分诉求。发包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合同价款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案涉合同未成立,采信定额计价标准,但对装饰公司主张的未提供充分关联证据的防疫费、吊篮费等17万余元额外费用不予支持,最终改判发包方支付装饰公司工程款2602451.63元及自2022年3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391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施工前务必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就工程价款、计价标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字盖章留存,避免施工后就结算标准产生争议; 2.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合同外费用(如防疫费、额外措施费、零星用工费等),务必及时让发包方签字确认,留存完整的费用支出凭证及对应项目的关联性证据,避免后续维权时无法举证; 3. 工程完工后及时留存书面移交凭证,若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工程交付之日即为应付工程款之日,施工方可以此为起点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