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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对账未约定利息还能主张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4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约定固定收益的“投资协议”实为民间借贷,后续对账仅确认剩余本金未明确约定利息,出借人能否主张按照原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42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判断双方是投资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核心看是否符合“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投资特征,若协议约定出借人不参与经营、到期收回本金且收取固定收益,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其次,若双方后续签订的对账单仅对剩余本金进行确认,未明确约定利息,也无出借人明示放弃利息的表述的,需结合前后协议约定判断利息是否仍适用原约定;若对账前的协议已经明确利息支付附条件且条件未成就,或对账时未就利息作出明确约定的,法院可视为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出借人主张按原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请难获支持,仅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2014年陈某与张某先后签订多份《协议书》《委托担保协议书》,约定陈某支付“投资款”,张某按月支付1.8%的固定收益,到期返还本金,陈某不参与实际经营。后因张某未能按约还款,双方先后于2016年、2017年签订协议确认剩余本金为189万元,2020年6月4日双方签订《对账单》,仅确认剩余本金183.75万元,载明该部分本金自2015年1月起未付息,未对后续利息作出明确约定。2021年张某再还款5000元,剩余本金1832500元未还,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本金并按年息5%支付2015年1月1日起的利息。

法院观点:双方协议符合民间借贷特征,不属于投资或委托关系;《对账单》仅确认本金,未明确约定利息,视为利息约定不明;对账单未约定还款期限,陈某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张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832500元,按一年期LPR支付自2024年12月20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42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投资类协议时需明确法律关系性质,若实为民间借贷,应直接签署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避免以“投资收益”“保底收益”等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2. 双方对账时,不仅要确认剩余本金,还需明确尚欠利息金额、后续利息计算标准、还款时间,若出借人未明示放弃利息的,应当在对账单中明确保留利息主张权利,避免被法院认定为双方重新约定权利义务、利息约定不明; 3. 民间借贷纠纷中,即使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也应当定期催告借款人还款,并留存催告证据,避免诉讼时效经过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