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债权受让方主张欠付工程款未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4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债权受让方起诉主张欠付工程款,哪些情形会导致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431号生效判决解答:承揽关系中债权受让方向债务人主张工程款的,需要同时满足债权合法有效、已按法律规定通知债务人、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证据足以证明欠付金额四项条件,但凡有一项不满足,都可能面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本案中原告败诉的核心原因包括三点:一是核心结算凭证主体不符,大额项目价款未获得债务人确认,且原告主动放弃鉴定无法证明工程总价款;二是债权转让时隔11年才通知债务人,且无证据证明债务人收到通知并认可;三是债务人最后一次付款距离原告起诉已超过10年,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债权已超过法定保护时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08年至2011年期间,陕西某丁有限公司陆续承接陕西某乙有限责任公司的道路交通标志牌、标线承揽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1年、2012年某乙公司工作人员吝某甲先后在对账单、零散工程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零散工程款45628元属实,但备注大额蓝商高速项目价款待定。2008年至2013年期间某乙公司累计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556100元,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2013年1月6日。2018年丁公司更名为陕西某丙有限公司,2019年丙公司与陕西某甲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全部债权债务转让给某甲公司,直到2024年5月原丁公司法定代表人才向某乙公司股东发送债权转让通知,同年6月某甲公司起诉要求某乙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3万余元及利息。因某甲公司无法证明工程总价款、无有效时效中断证据,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431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承揽还是建设工程类业务,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施工范围、价款、结算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纠纷; 2. 对账结算时应当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仅由工作人员签字的,需要同时留存对方的授权文件,避免后续对方以签字人员无授权为由否认结算效力; 3. 债权转让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留存快递底单、短信/微信通知记录等凭证,避免出现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的风险; 4. 欠款催收应当在诉讼时效内进行,每一次催收都要留存书面证据,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5. 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果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应当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主动放弃举证将直接承担败诉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