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后私下约定分担债务能拒绝担保公司追偿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4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借款人为夫妻二人,拿到银行贷款后和第三人私下约定各用一半、各还一半,在担保公司替借款人代偿银行欠款后,借款人能不能以该债务分担约定为由,拒绝向担保公司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日万分之六利息、律师费承担条款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45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债务人与案外人的内部债务分担约定无法对抗担保公司的追偿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缔约主体是借款人、银行、担保公司,借款人与案外人私下约定的债务分担方案未经过银行和担保公司的书面同意,仅对约定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外部的担保方。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后,有权依据担保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追偿全部代偿款项,借款人承担责任后可另案向案外人主张权利。其次,案涉日万分之六的利息约定合法有效:一方面担保公司属于持牌融资担保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限制;另一方面相关条款已经以加粗方式进行提示,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确认,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最后,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等维权成本,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金额合理、有实际支付凭证,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新案例
2021年苏某向XX银行借款10万元,代某作为共同还款人,陕西C担保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苏某、代某出具承诺书明确约定:若担保公司代偿,二人需偿还全部代偿款、按日万分之六支付利息并承担律师费等维权成本。借款到期后苏某、代某未按期还款,C公司于2022年代偿本息合计81484.31元后向法院起诉追偿。
苏某、代某抗辩称案涉借款其和第三人吕某各使用5万元,双方约定各自偿还对应份额,仅同意承担3万余元还款责任,同时主张日万分之六利息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律师费不应由其承担。一审法院判决苏某、代某偿还全部代偿款及利息、律师费2500元,二人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此前生效判决已对借款及代偿事实作出认定,苏某与吕某的内部债务约定不能对抗担保公司的追偿权,利息条款已加粗提示且担保公司属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限制,律师费主张有合同依据且金额合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454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借款人如果要和第三方约定债务分担,一定要征得债权人和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仅属于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或担保方的追偿,承担责任后只能另案起诉第三方追偿,会额外增加时间、金钱等维权成本。 2、签署银行、担保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加粗标注的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条款(如利息、违约责任、维权成本承担等),签字即视为认可条款内容,事后以格式条款未提示为由主张无效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融资担保等持牌地方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相关利息约定不适用民间借贷四倍LPR的上限规定,签署相关文件时要注意利息标准是否在自身承受范围内,避免违约后承担过高的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