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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单方违约解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承包方的前期投入损失可否主张赔偿?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4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承包方为履行合同支出的招标服务费、设计费、人员保险费、律师费等损失能否向发包方主张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45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发包方在约定施工期内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对于承包方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会结合损失的关联性、合理性、是否已通过履行部分合同获益等因素综合认定:1. 招标成交服务费属于承包方为订立案涉合同实际支出的成本,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部分损失应当由违约方酌情承担;2. 勘察设计费需要承包方举证证明已实际完成设计工作且费用实际发生,举证不足的不予支持;3. 施工人员保险费属于承包方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必要运营成本,且合同已部分履行的,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4. 合同明确约定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承包方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有权向发包方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陕西某乙公司中标某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西科二期实验室配电改造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工期为2023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固定总价160余万元,同时约定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2023年11月6日,某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通知某乙公司终止合同,另行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后双方确认某乙公司已完成的改扩建项目工程价款为115390.4元。某乙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其支出的招标服务费21699.56元、施工人员保险费6000元、设计费72000元及律师费10000元。

争议焦点

1. 案涉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2. 某乙公司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发包方在合同约定施工期内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承包方主张的各项损失:招标成交服务费属于为订立合同的实际支出,结合已完工工程量酌情支持20544元;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实际发生,予以支持10000元;设计费因举证不足、施工人员保险费属于施工方必要运营成本,均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判决:1. 维持一审关于解除合同、发包方支付工程款115390.4元及利息的判项;2. 改判发包方另行向承包方支付损失30544元;3. 驳回双方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458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建设工程承包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范围,尤其要将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维权成本纳入违约方承担范围,避免后续维权时无法主张该部分费用。第二,承包方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各项成本,应当留存完整的支付凭证、工作成果交付记录等证据,例如设计费需要提供设计图纸交付确认记录、对应发票、付款凭证,否则即使对方违约也可能因举证不足无法获得支持。第三,发包方如需解除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履行,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不仅需要支付已完工部分工程款,还需要承担承包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