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买卖合同约定未取得预售证可退车位,逾期退款需付利息和律师费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4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开发商未按期取得项目住宅预售许可证的,买受人可退未更名车位,开发商逾期退还车位款的,是否需要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和守约方的律师费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46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案涉合同约定的“办理完毕退车位手续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仅指该30天履行期内不计利息,但若开发商超出该期限仍未退款的,本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但本案中因买受人自身也存在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车位款的违约行为,且双方对“未更名车位”的定义存在争议、未完成退车位手续的办理,故法院最终未支持买受人关于利息及律师费的诉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3年12月,西安某某置业公司与西安某某投资公司签订《非产权车位销售协议》,约定投资公司受让总价款1810万元的362组车位使用权,若置业公司2024年6月30日前未取得项目东区未售住宅预售许可证,投资公司可退未更名的东区车位,置业公司需在退车位手续办完后30日内无息退款。
协议履行过程中,投资公司仅支付1390万元车位款,置业公司未按期取得东区住宅预售许可证,投资公司发函要求退款,双方就退款是否需付利息、律师费,以及应退车位数量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置业公司退825万元车位款、投资公司退还对应165组车位,驳回双方其他诉求。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身主张,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464号
- 案由:车位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大宗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时,应当对“可退车位”的判定标准(如“未更名”的具体定义)、退款流程、逾期退款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可执行的约定,避免因条款模糊产生争议;
- 守约方主张律师费、资金占用利息等损失的,需首先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前置程序(如本案中的退车位手续办理);
- 买受人购买非产权车位时,应核实项目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明确车位使用权的转让期限、配套权益,避免后续产生权属或使用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