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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逾期交付成果发包方发解除通知后还要付尾款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4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中,设计方逾期交付设计成果,发包方发送解除通知后,设计方后续将设计成果用于案涉项目施工的,是否还能要求发包方支付剩余设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48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向违约方发送的解除通知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本案中设计方逾期交付设计成果远超30日,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发包方发送的解除通知已经送达对方,合同已经解除。其次,即便后续设计成果被用于案涉工程,也是设计方履行其与实际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项下的义务,和原设计合同无关,原合同解除后设计方无权再向原发包方主张剩余设计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最新案例

2020年富平县某甲公司和西安某乙装饰公司签订《装饰工程设计协议书》,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酒店项目提供设计服务,应于2020年11月20日前交付全部设计成果,总设计费20万元,逾期履行超30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总价款3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首付款,但乙公司逾期未交付完整设计成果,2021年11月27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解除通知,乙公司签收未提异议。

后乙公司和案涉项目实际发包方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接了案涉酒店装修工程,将设计成果用于该项目施工,完工后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10万元设计费,甲公司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判决甲公司付10万设计费,乙公司付6万违约金,双方均上诉。

西安中院二审认为:甲公司并非案涉项目实际发包方,乙公司后续使用设计成果是履行其与丙公司的施工合同义务,案涉设计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即2021年11月27日已解除,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合同解除,驳回双方其余诉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486号
  •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要明确约定设计成果的交付标准、交付方式、签收主体,避免后续就交付事实发生争议;第二,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要留存解除通知送达的证据,若对方未在法定异议期内起诉或仲裁确认解除无效的,解除通知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若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实际发包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签订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转移,避免后续被主张不必要的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