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签劳务合同未签字 垫付费用和劳务能否获赔?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5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务合作协商一致但未签署正式书面合同,劳动者为履行合同垫付的费用、已实际提供的零星劳务,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512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即便双方未签署正式书面劳务合同,只要劳动者为履行拟议的合作实际支出了合理费用,且用人单位明确承诺过报销该费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其次,劳动者已经实际提供的劳务,即便劳务量较少,也应当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合理报酬,用人单位不能以未签订正式合同为由拒付;但如果劳动者没有实际持续性提供约定的核心劳务,主张全额或者高额的约定报酬的,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2023年底,西安某某贸易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拟招聘翻译人员赴巴西开拓汽车销售市场,李某应聘后双方就聘用条件达成一致,但未签署正式劳务合同。公司要求李某先办理巴西签证,明确承诺承担签证费用,李某为办理签证垫付了3800元签证费、5562元的巴西酒店预付费,公司相关负责人曾在沟通中明确表示会报销该部分费用;此外2024年2月李某应公司要求完成了一份车辆资料的翻译工作。后公司未安排李某赴巴西工作,也拒绝支付上述费用,李某遂向法院起诉。
原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全部垫付费用及2个月劳务报酬96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垫付的费用属于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且公司曾明确承诺报销,应予支持;但李某未实际提供持续性的约定核心劳务,仅完成一次零星翻译工作,故将劳务报酬调整为1000元,最终判决某某贸易公司共计支付李某1036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512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8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劳务合作时,尽量先签署正式书面合同,明确费用报销规则、报酬计算标准、工作内容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无据可依;
- 劳动者为履行合作垫付费用的,要留存好支付凭证、和对方的沟通记录,如果对方明确承诺报销的,要固定好相关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即便后续未签署正式合同,也可凭证据主张返还垫付费用;
- 用人单位在招聘磋商阶段,要谨慎作出报销、聘用的承诺,若最终确定不录用/不合作,要及时告知对方,避免对方产生额外的损失;如果已经要求对方完成部分工作的,也要按照等价原则支付对应报酬,避免产生诉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