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卖车抵债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5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代偿债务后出售借款人质押车辆抵债,未取得借款人明确具体售价授权的,卖车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520号生效判决解答:若借贷双方事前已经就代偿后卖车抵债达成合意,且出借人事先已明确告知借款人车辆预估售价区间,借款人作出“看着卖”这类概括授权的意思表示的,只要车辆实际出售价格未明显低于事前告知的预估区间、不存在出借人恶意压低价格贱卖的情形,卖车行为合法有效,售车款项抵扣全部债务后仍有不足的部分,借款人仍负有清偿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真实案例
2024年8月,王某通过李某协助办理车辆融资租赁业务,以自有丰田酷路泽车辆作为抵押,从某某融资租赁公司获得44.4万元融资款,租赁期限36个月。后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又将该车辆质押给某某典当行获得15.5万元借款,且出现融资租赁租金逾期。
李某受让该笔融资租赁债权后,与王某协商一致:由李某代王某向某某典当行支付15.8万元赎车,赎回后出售车辆抵债,李某告知王某车辆预估售价为50余万元,王某明确表示同意李某“看着卖”,并配合出具了赎车的转款委托。后李某以53万元价格将车辆售出,抵扣代偿的15.8万元赎车款及融资租赁债权本息462485.03元后,仍有90485.03元缺口,李某遂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剩余款项。
王某上诉主张自己未授权李某出售车辆,且售价远低于车辆实际价值,无需偿还剩余款项。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出的“看着卖”的表述属于概括授权,案涉车辆53万元的售价未明显低于事前告知的预估区间,不存在恶意贱卖情形,卖车行为合法有效,最终判决王某向李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90485.03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陕01民终19520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作为借款人,若同意出借人出售自有车辆抵债,一定要书面明确约定车辆最低售价、售款抵扣范围和明细,不要作出“看着办”“你说了算”这类模糊的概括授权,避免车辆被低价处置造成财产损失。
- 作为出借人,出售债务人车辆抵债前,一定要取得债务人明确的书面授权,明确约定售价区间、费用抵扣规则,车辆售出后及时将售款明细、抵扣凭证书面告知债务人,留存完整沟通及交易证据,避免后续被主张恶意贱卖的法律风险。
- 无论借贷双方,涉及大额资金往来、财产处置的沟通协商,都要完整留存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证据,发生纠纷时可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