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持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被对方抗辩是合伙款能胜诉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6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仅持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被告抗辩案涉款项属于合伙投资款的,法院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606号生效判决解答:根据民间借贷纠纷相关举证规则,原告仅以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的,被告若抗辩款项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如合伙投资款),需要对自身的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且证据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若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可依法认定案涉款项属于借款,被告需要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真实案例
李某与俄某系战友关系,2020年李某陆续通过银行存款、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俄某支付款项合计25万元。后李某持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俄某偿还借款本息,俄某抗辩案涉25万元是双方合伙经营药店的投资款,还主张李某出借资金属于套取银行贷款转贷、李某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俄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认定案涉25万元属于借款,判决俄某向李某偿还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俄某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60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发生时,建议出借人尽量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者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标准、还款期限等核心内容,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 如果没有书面借款凭证,出借人要注意留存双方沟通借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催款记录等证据,佐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 被告若抗辩案涉转账不属于借款,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合伙协议、合作结算凭证等)证明自身主张,仅靠模糊的聊天记录、双方其他往来流水不足以推翻借贷关系的认定;
-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第一次向借款人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出借人有权随时主张权利,不会从转账发生之日直接起算诉讼时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