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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前对接采购公司付款后主张未收货能否要回货款?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9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员工入职前以其他公司名义对接采购业务,入职后公司支付对应货款的,买卖合同主体应当如何认定?买方主张未收到货物要求返还货款的,如何判断卖方是否完成交货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97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判断员工对外采购行为是否属于职务代理,核心看作为相对方的卖方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员工具备采购代理权,即便员工在对接采购初期尚未入职、甚至以其他主体名义对接,只要后续买方公司以实际支付货款、沟通补签合同、开具发票等行为对采购事宜进行追认的,应当认定买方公司为买卖合同的实际主体,承担对应合同义务。其次,卖方只要能够举证证明货物是按照买方指定工作人员的要求交付至指定地点的,即便货物未送到买方登记的经营地址或者买方自认的自有项目场地,也视为卖方已经完成交货义务,买方无权以未收到货物为由要求返还货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北京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向西安某公司支付了20万元玻璃采购货款,但未收到对应货物,要求西安某公司返还货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北京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对接采购的员工梅某2020年11月才入职其公司,2020年7月采购时梅某是代表其他公司对接,且西安某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交货,一审程序违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京某公司在起诉状中已自认梅某是其公司现场项目负责人,且北京某公司实际向西安某公司背书转让了20万元货款的承兑汇票,后续也安排工作人员与西安某公司沟通补签合同、开具发票事宜,西安某公司作为善意相对方有理由相信梅某有代理权,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西安某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其已按照梅某的指示交付了货物,至于货物交付至哪个项目不影响交货义务完成的认定;一审程序不存在严重违法情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97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一是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授权公示机制,对于新入职、离职员工的对外业务权限,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合作的上下游供应商、客户,避免出现员工无权代理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代理,企业无端承担责任的风险;二是卖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交货义务时,应当要求买方出具书面的交货地址、指定签收人确认文件,交货后留存好签收凭证、沟通记录,避免后续买方以未收到货为由主张退款;三是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逾期提交证据的可能不被法院采纳,仅存在轻微程序瑕疵且不影响实体事实认定的,不会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当事人应当将举证重点放在实体事实的证据搜集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