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主张借条非本人签名不用还债?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199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配偶主张案涉借条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对借款完全不知情,是否可以免除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19987号生效判决解答:主张借条签名虚假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不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可依法认定签名真实。若配偶将个人工资卡等专属物品交由借款人交给债权人作为还款担保,可视为其对借款知情并同意,即便主张不知情也不能免除还款责任。同时,对于金额较小的民间借贷,在没有证据证明是赌债等非法债务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0年7月,胡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出具的借条上有胡某、吕某(胡某配偶)的签名,同时胡某将吕某的个人工资卡交给刘某作为还款担保。2022年胡某再次向刘某借款5万元,称吕某、其子胡某也为共同借款人。后因胡某未按期还款,刘某将三人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吕某对3万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吕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3万元借条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对借款完全不知情,且款项是胡某的赌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吕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也未申请笔迹鉴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胡某仅认可5万元借条上吕某的签名是其代签,并未认可3万元借条签名系代签;吕某的个人工资卡作为专属物品交由胡某交给刘某作为担保,视为其对借款知情并同意;3万元金额较小,无证据证明是赌债,应当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决驳回吕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1998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若当事人主张借条、合同等文件上的签名并非本人签署,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笔迹鉴定申请,并配合提供鉴定样本,无正当理由拒不申请、拒不到庭的,法院会依法认定签名真实,抗辩主张不会被采信。
- 个人身份证、工资卡、社保卡等专属个人的重要物品不要随意交由他人处置,若被用于借款担保、债务质押等用途,即便本人未实际签字,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对相关债务知情并同意,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若配偶对外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用途,一定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如赌博被处罚记录、沟通聊天记录等),否则小额借款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