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企务工户籍未迁的村民能领土地补偿款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0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户籍仍登记在村集体的外出国企务工人员,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享有土地补偿款分配权益?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022号生效判决解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综合考量户籍登记状况、是否在村集体长期居住生活、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三大核心要素,不能仅以当事人在外有稳定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为由直接否定其成员资格。若当事人户籍未迁出、仍享有家庭承包地份额、未完全脱离村集体生产生活,即使在国企务工,该务工收入仅为补充性收入,并非永久保障性收入,当事人仍需以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兜底保障的,依法应当认定其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当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资格唯一,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生产生活状况、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具体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张某甲自出生起即落户西安市高陵区某某村小组,作为家庭成员享有父亲名下家庭承包地的份额,2011年申请宅基地时已经村小组全体村民签字同意,2014年至2018年期间一直在村集体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张某甲进入陕西某国有控股企业务工,由单位缴纳五险一金,但户籍始终未迁出村集体,仍在村内居住。2024年村小组分配地铁项目土地补偿款,以张某甲在外有正式工作为由拒绝向其分配8692元补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甲主要收入来源于务工工资,未提供证据原件证明分配事实,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阶段张某甲补充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村集体分配方案、同组村民分配存单等新证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在国企务工并非永久保障性工作,仍需以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最终改判村小组向张某甲支付8692元土地补偿款,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022号
-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村民主张土地补偿款分配权益时,应优先收集三类核心证据:一是证明成员资格的证据,包括户籍证明、土地承包合同、宅基地权属证明、村集体缴纳社保记录等;二是证明分配事实的证据,包括村集体公示的分配方案、同村村民的分配流水/存单、村集体沟通分配事宜的聊天记录等;三是证明自身符合分配条件的证据,如居住证明、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职工福利的证明等。
- 若村集体以出嫁、外出务工、户籍空挂等理由拒绝分配的,不要拖延维权,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起诉时确无法取得分配方案原件的,可以申请法院向村集体、村委会调取分配台账、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
-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要在15天上诉期内及时上诉,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事实认定的,二审法院会依法改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