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案例解析 > 买卖合同纠纷 > 营运车辆被拖走停运损失为何不支持?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159号案例实务解读

营运车辆被拖走停运损失为何不支持?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1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营运车辆被无权占有人擅自拖走,权利人主张停运损失的,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不予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159号生效判决解答:权利人主张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首先需要举证证明案涉车辆具备合法的营运资质,即车辆处于年检合格、已投保交强险、营运证有效的状态,满足上路营运的法定条件。如果车辆在被侵占前就已经不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即使占有人属于无权侵占,权利人主张的停运损失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此外,本案虽涉及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但因案件基础事实源于石某与张某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买卖合同纠纷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真实案例

2021年3月,石某从张某处花费142000元购买了挂靠在C某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付清款项后实际占有使用车辆,2023年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石某为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2023年2月,C某擅自将案涉车辆拖走停放在其公司停车场,石某起诉要求C某、张某返还车辆并赔偿按1000元/天计算的停运损失共计3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C某返还车辆,驳回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石某上诉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车辆在被拖走前就已经处于交强险逾期、营运证注销、未按期年检的状态,不具备合法上路营运的条件,故于2026年1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15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购买挂靠营运车辆的买受人,应当及时督促原车主配合办理营运证变更手续,按期完成车辆年检、投保交强险及相关商业险,妥善留存营运资质有效的相关证明,避免出现车辆被侵占后无法主张停运损失的风险。
  • 如果返还原物判决执行阶段发现车辆已经出现毁损、灭失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权利人无需在原审案件中纠缠,可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主张对应损失。
  • 挂靠经营车辆的车主应当与挂靠公司签订书面的挂靠协议,明确约定管理费缴纳、车辆审验、保险购买等权利义务,避免挂靠公司以欠缴费用为由擅自拖走、扣押车辆引发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