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约定固定单价后单方调价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2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固定单价后,供货方单方出具的调价函是否能产生变更合同价款的效力?
2. 合同约定「待需方与业主结算完成再付尾款」的「背靠背」条款,能不能作为采购方拒付货款的合法抗辩理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215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合同明确约定固定单价,且未授权现场验收人员享有调整合同价款权限的,供货方单方出具的调价函即便有现场人员签字,只要签字人员身份与合同约定授权人员不符、无双方盖章确认的调价补充协议,就不能产生变更合同价款的法律效力,货款仍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计算。 第二,合同约定「待需方与业主结算完成再付尾款」的条款,若未明确约定业主结算的具体期限,导致付款时间不明确、不合理加重供货方回款风险的,不能作为采购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供货方完成全部供货义务后,采购方就应当按约支付剩余货款,逾期支付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2021年5月,山西某新建材有限公司与某甲有限公司签订《商混采购合同》,约定了各标号混凝土的固定单价,同时明确约定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外,未经授权的人员无权变更合同内容,验收人员仅有权对供货方量进行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建材公司累计供应混凝土40133.81立方米,双方对总供货量无异议。
后建材公司主张原材料价格上涨,提交了有「何卫峰」签字的3份调价函,要求按照调价后的标准结算货款,主张总货款为2215万余元,扣除某甲公司已支付的1853万元,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14万余元及违约金。某甲公司不认可调价效力,主张按照原合同约定单价计算总货款为2027万余元,同时主张合同约定「待需方与业主结算完成付至95%」,目前与业主尚未完成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某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745382元及按LPR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调价函签字人员姓名与合同约定的验收人员「何卫锋」不符,且验收人员无调整合同价款的授权,双方也未签订书面调价补充协议,故对建材公司的调价主张不予支持;案涉「待业主结算再付款」的条款未明确约定结算期限,不合理加重供货方回款风险,不能作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21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如果约定固定单价,后续因市场变化需要调整价款的,必须与对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者由对方法定代表人、持有明确授权书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对方公章确认,仅凭现场收货人员签字的调价函很难被法院认可,同时要注意核对签字人员的姓名、授权范围与合同约定是否完全一致。 2. 作为供货方,签订合同时要尽量避免约定「待需方与第三方结算后再付款」的「背靠背」条款,如果因交易地位限制必须约定的,要明确约定第三方结算的最迟期限,超过该期限无论第三方是否完成结算,需方都要付清全部货款,避免回款遥遥无期。 3.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要确保发票记载的方量、单价、总金额与实际交易、合同约定完全一致,不要为了凑调价后的总金额虚增方量,否则不仅调价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还可能面临虚开发票的行政甚至刑事合规风险。 4. 货款收付尽量通过对公账户进行,如果确实需要向个人转账付款/退款的,必须要求对方公司出具明确的代收款授权书,注明代收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代收金额、代收期限等信息,否则转账很可能不被法院认定为对对方公司的有效收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