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借款合同纠纷 > 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却要求固定收益算民间借贷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275号案例实务解读

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却要求固定收益算民间借贷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2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名义上为委托理财,但约定出资方享有固定收益、不承担投资亏损风险的,是否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275号生效判决解答: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是“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若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方不承担任何投资亏损,仅收取固定比例的收益,本质上符合民间借贷“出借本金、到期收本收息”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相关权利义务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则调整,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真实案例

2023年关某经中间人介绍与李某相识,先后向李某转账合计20万元,双方于2023年12月12日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李某为关某管理资金投资股票,李某每月按本金的5%向关某支付固定红利,委托期满后全额返还本金,关某不承担任何投资亏损。协议履行期间李某累计向关某支付收益41000元,后未继续支付收益,仅退还本金68000元。关某催讨剩余款项未果诉至法院,李某主张双方为委托理财关系,应共同承担投资亏损。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核算后判决李某返还关某剩余本金11878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法律关系定性错误、本金计算错误。西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协议约定固定收益、无风险承担条款,符合民间借贷特征,一审程序虽有瑕疵但未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李某主张的3500元还款无证据佐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27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若双方确有委托理财的真实意愿,签订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投资风险的承担比例、收益分配规则,避免设置“固定收益、保本保息”类条款,否则极易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超出LPR4倍的利息约定将不受法律保护。
  2.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审慎评估高息风险,任何承诺年化收益超过15%的保本投资都存在极高的违约或诈骗风险,交易过程中要留存好转账记录、沟通记录、协议文本等证据。
  3. 当事人收到法院多份诉讼文书时,应当第一时间联系法院核实案件情况,不要仅凭单一撤诉裁定就误以为全部纠纷已终结,避免错过举证、出庭的法定期限。
  4. 还款或支付收益时应当直接转至合同相对方账户,若需通过第三人中转,应当明确备注款项用途,并要求相对方确认,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款项性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