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男友算不算借款?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4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恋爱期间一方从支付宝、抖音等金融平台套取贷款后转给另一方使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43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即便双方属于恋爱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借条,只要有转账记录、对方自认借款的通话录音、还款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即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其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但借款人仍然需要返还出借人实际支出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真实案例
武某与刘某曾系恋爱关系,2024年武某先后从支付宝借呗、抖音放心借套取贷款共计47万元,全数转给刘某用于炒股,刘某曾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双方分手后武某起诉要求刘某还款,刘某抗辩称案涉款项是武某委托其炒股的投资款,其在通话录音中自认借款的内容是被胁迫所录,且自己向武某的转账总额更高,不存在欠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借贷合同因套贷转贷无效,判决刘某返还武某实际损失392529.93元。刘某不服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委托炒股关系,通话录音形成时间早于刘某主张的被殴打时间,不存在胁迫情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43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要明确性质,涉及大额转账最好备注款项用途,金额较大的建议签订书面借条,避免双方分手时就款项性质产生纠纷;
- 切勿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他人,不仅民间借贷合同会被认定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等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若对方主张款项是赠与、投资等其他性质,需要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 日常资金往来要注意保留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对方自认借款的录音等证据,一旦产生纠纷可作为维权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