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未约定利息起算时间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5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工程交付时间的,欠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起算点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50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就应当支付,即便合同没有约定也不能免除付款方的利息支付义务。其次,若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也无明确交付证据的,法院可结合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的时间推定交付时间,以此作为利息起算点。本案中法院根据2014年1月20日完成工程质量评定的事实,推定该日为工程交付日,以此作为利息起算点符合法律规定。另外,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之后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当事人主张按1.5倍利率或者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若合同无明确约定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真实案例
2012年陕西某甲有限公司中标周至某乙办公室发包的黑河平原段综合治理堤防工程,工程2013年7月完工,2014年1月20日完成质量评定为合格,双方2020年确认审定工程总价为22329713元,已付13903904.23元,欠付8425808.77元。双方就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产生争议,某甲公司主张从2013年7月26日工程完工日起按1.5倍利率计息,某乙办公室主张从2023年财政评审出具日起计息或者不支付利息。
法院观点: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和交付时间,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结合2014年1月20日完成质量评定的事实,推定该日为交付日,以此作为利息起算点,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之后按LPR计息。
裁判结果: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某乙办公室支付欠付工程款8425808.77元及对应利息,一审诉讼费按胜败诉比例分担,二审诉讼费各自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50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施工方在工程完工交付时一定要留存书面交付凭证,如交接单、发包人签收的交付通知等,避免后续就交付时间产生争议无法举证;第二,建设工程合同中建议明确约定工程款付款时间、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避免后续就利息计算产生纠纷;第三,财政评审属于行政程序,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不能以财政评审未完成、财政未拨款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第四,诉讼费用的承担法院会按照当事人胜败诉的比例进行分配,并非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起诉时需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金额,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