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伤工头无额外获利要不要赔?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5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召集工人共同为企业提供劳务,未从中赚取差价获利的,是否属于承揽关系?是否需要对工人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513号生效判决解答:司法实践中区分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核心要看是否存在经营性收益、是否独立交付工作成果:如果召集工人的人员仅收取自身劳务报酬和必要的交通、工具成本费,与其他工人同工同酬,没有赚取额外的承包利润,也不独立向发包方交付最终工作成果的,应当认定为共同为发包方提供劳务,不属于承揽关系,无需对其他工人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由发包方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真实案例
陕西某公司需要拆除自有彩钢棚,联系雷某找人施工,双方约定工期1天,总费用2400元。雷某召集韩某等4人共同施工,约定每人日薪400元,雷某自己的400元包含开车拉工人往返的交通成本,无额外利润。施工过程中,雷某雇佣的无资质电焊工违规操作引发火灾,导致韩某面部烧伤并从3米高棚顶坠落,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定雷某与陕西某公司构成承揽关系,判决雷某承担50%赔偿责任、陕西某公司承担30%责任、韩某自担20%责任。雷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二审审理查明雷某未从中获利,仅为劳务召集人,改认定雷某与韩某共同为陕西某公司提供劳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陕西某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共计234632.99元,雷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513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作为劳务召集人,与发包方沟通时要明确告知报酬构成,留存微信聊天记录、费用核算清单等证据,证明自身未赚取差价,避免被认定为承揽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 企业招用零散人员从事施工作业时,无论是否通过中间人召集,都应当做好现场安全管理,为工人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对需要资质的作业必须核验人员资质,否则发生事故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提供劳务的工人从事高空、动火等危险作业时,要主动要求发包方提供安全防护措施,自身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否则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也需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