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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私改绩效考核不发绩效被迫辞职能要补偿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5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私自调整绩效考核任务、擅自设定任务完成时间,以此为由认定员工考核不合格不发绩效工资,员工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补发绩效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53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绩效考核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考核规则执行,考核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应当在考核周期开始前明确告知劳动者并经双方确认,不得在考核周期结束后私自新增考核内容、篡改完成时限,否则以此作出的考核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据此扣发劳动者绩效工资。其次,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发绩效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真实案例

2011年5月田某入职北京东方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从事程序员工作,双方约定工资包含20%的绩效工资,公司公示的绩效考核规则明确要求项目经理需在每季度初将分解后的考核任务上传告知员工,季度末按照最终上传版本考核。2023年第三季度考核时,公司在未告知田某的情况下,私自新增2项不属于田某季度工作范围的考核任务,擅自篡改田某已完成项目的计划完成时间,最终评定田某考核为D档,不予发放第三季度绩效工资6120元。田某多次沟通无果后,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

法院观点: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新增考核任务、设定项目完成时间经过田某确认,作出的考核结果缺乏事实依据,属于无故扣发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裁判结果: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向田某支付2023年第三季度绩效工资612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4270.8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914.2元,并为田某出具离职证明。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538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留存绩效考核相关证据,包括自己提交的考核任务记录、和领导沟通考核内容的聊天/邮件记录、过往绩效发放记录等,遇到公司私自调整考核内容、不合理评定考核结果的,要第一时间提出书面异议,不要默认接受不合理结果。2、如果公司确实存在扣发绩效、拖欠工资等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离职时不要主动填写“个人原因”离职申请,应当通过书面形式(EMS、企业邮箱等可留存记录的渠道)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明确载明离职原因是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才能顺利主张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示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必须在考核周期开始前明确告知劳动者并经确认,不得随意事后调整考核规则,否则不仅要补发克扣的劳动报酬,还可能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