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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他人代打借条要不要承担还款责任?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09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行为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名义出具借条,是否构成债务加入,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0980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代他人出具借条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核心考量两个要件:一是借条上是否明确标注“代某某出具”的委托代理标识,二是出借人是否明确知晓并认可代打行为属于委托代理。若行为人以自身名义出具借条,未标注代打身份,也无法举证证明出借人知晓代理关系的,该行为会被认定为债务加入,行为人需要和实际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王某出具的借条仅签署本人姓名,无任何代贺某出具的表述,也无有效证据证明林某知晓其是代贺某出具借条,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债务加入,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1年贺某因资金周转向林某借款3万元,林某多次催要未果。2024年贺某不在西安,委托前儿媳王某代自己向林某出具借条,王某以自身名义向林某出具了3万元的借条,未标注任何代贺某出具的内容。后因贺某未按期还款,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贺某共同偿还借款。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王某以自身名义出具借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判决王某与贺某共同向林某偿还借款3万元,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098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若仅受托代他人出具借条,一定要在借条落款处明确标注“代××出具”字样,同时留存出借人知晓代打事实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确认文件等),避免被认定为债务加入承担不必要的还款责任。
  2. 出借人接收借条时,要核实签字人是否为实际借款人,若为代打,要明确要求其标注代打身份并要求实际借款人及时追认,避免后续追责出现障碍。
  3. 民间借贷交易中,无论是借款转账还是还款,最好明确备注款项性质,避免出现买卖、借贷等不同法律关系的款项混淆,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