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 企业单方面将固定差旅补贴改为报销制是否合法?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1546号案例实务解读

企业单方面将固定差旅补贴改为报销制是否合法?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15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未经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面将长期固定发放的差旅补贴调整为凭发票报销模式,是否合法?该类差旅补贴是否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企业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主动离职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154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差旅补贴如果是企业长期按固定标准、固定周期向劳动者发放,不属于实报实销的费用范畴,依法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其次,薪酬结构属于劳动合同核心内容,企业单方面发通知调整差旅补贴发放规则、要求劳动者提供发票才予以发放的,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无效,企业未按原标准发放的属于拖欠工资;最后,企业存在拖欠工资情形的,劳动者有权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最新案例

惠某2021年5月入职上海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岗位为高级实施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24年5月。在职期间,公司长期按60元/天的标准固定向惠某发放差旅补贴。2024年3月,公司单方面通过办公系统发布通知,要求2024年2月起差旅补贴改为凭发票报销,未提供发票的扣减15%税费。2024年5月,惠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公司当日出具离职证明。

双方就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差旅补贴属于固定发放的工资组成部分,公司单方面变更发放规则无效,判决公司支付欠付工资80759.26元、经济补偿金21724.5元。二审核实惠某2024年2-4月实际出差天数为71天,调整欠付工资数额为79679.26元,维持经济补偿金判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154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劳动者而言:1. 日常要注意留存工资发放流水、公司薪酬制度文件、补贴发放规则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若企业单方面调整薪酬结构,可明确提出异议,不要随意签署认可变更的书面文件;2. 企业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违法情形的,离职时不要主动填写“个人原因离职”,明确写明离职原因是单位违法,才可正常主张经济补偿金。

对企业而言:1. 薪酬结构、补贴发放规则属于劳动合同核心内容,调整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不得仅以内部通知的形式单方面强制变更;2. 若差旅补贴属于固定发放的待遇,不属于凭票报销的实际支出范畴,需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发票要求拖欠发放,否则将承担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