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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算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15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双方后续签订劳务协议的,劳动关系何时终止?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该如何主张?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158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判断用工性质不能仅看合同名称,要以实际权利义务约定为准。2023年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约定了劳动关系相关的用工管理、薪酬调整、竞业限制等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其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后续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为劳务关系,且不再适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应当认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转为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此前已经终止。最后,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的,法院会结合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当地社保缴费标准等因素酌定一次性损失,劳动者主张按月支付养老待遇至死亡的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新案例

刘某甲2011年10月入职西安市某丁管理处担任炊事员,2018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岗工作。2020-2022年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实质约定了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包括适用单位规章制度、薪酬按单位薪酬制度调整等内容;2023年起双方签订明确的劳务协议书,约定仅为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用工管理规则。2024年刘某甲发函解除用工关系后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至2024年、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按月支付养老待遇损失等。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2011年10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酌定某丙中心(建管处撤销后的权利义务承继主体)支付养老损失52322.7元,驳回其他诉请。刘某甲上诉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甲2024年才申请仲裁,劳动关系项下的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等诉求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2023年后双方已明确为劳务关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158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要注意签署的协议性质,如果希望保留劳动关系,要明确协议中关于用工管理、社保缴纳等约定,避免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丧失劳动权益。第二,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超过时效的诉求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第三,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的,劳动者要及时收集工作年限、工资流水、社保机构不能补缴的证明等证据,方便法院酌定损失金额。第四,用人单位招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时,应当明确约定用工性质,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产生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等额外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