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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结算时返点、未达约定工程量价款能扣除吗?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32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约定的附条件返点、承揽人实际完成工程量少于合同约定的,结算时对应价款是否应当予以扣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326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承揽合同存在虚高价款、约定账外返点的情形,法院会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实际合同价款,对应返点金额应当予以扣除;其次,承揽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明显少于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按照实际完工量据实结算,对应减少的部分价款从总应付金额中扣除;最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真实案例

2023年8月,东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1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某某广场室内美陈包装制作合同》,约定由东莞某某装饰公司承揽案涉广场室内美陈制作安装项目,合同总价含税917430元,双方同时口头约定某1公司足额付款后东莞某某装饰公司返点8万元。项目完工后,双方签字确认的完工单显示,合同约定的光之生命树仿真绿植树叶实际施工面积仅为70平米,远少于合同约定的280平米。后双方因结算产生纠纷,东莞某某装饰公司起诉要求某1公司支付欠付货款532430元及利息,同时主张某1公司唯一股东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应扣除未完工部分差价105000元、约定返点8万元、其他未做项目价款43000元,扣减某1公司已付款37万元后,判决某1公司支付剩余款项319430元及逾期利息,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莞某某装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存在虚高价款约定返点、实际施工量不足的事实,一审据实结算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3267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揽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当如实约定合同价款,禁止约定账外返点等可能涉及商业贿赂的条款,否则不仅可能导致结算时价款被扣除,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2. 承揽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质量标准完成工作成果,完工后双方签署的完工确认单是后续结算的核心依据,务必如实载明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质量情况,避免后续产生结算纠纷;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注意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隔离,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每年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否则很容易被判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