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非书面合同采购的货款能不能和书面合同货款一并起诉?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3415号案例实务解读

非书面合同采购的货款能不能和书面合同货款一并起诉?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234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非书面合同项下的采购货款,能否与已签订书面采购合同的货款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起诉?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口头采购是否需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2341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针对多批次采购是否可一并审理的问题,若多批次采购的交易主体完全一致、货物均用于同一项目、供货时间高度接近,即便部分批次未签订书面合同,人民法院出于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的考量,有权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其次,针对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口头采购逾期利息问题,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时间,采购方也应当在供货方主张货款后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未付的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供货方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真实案例

2023年11月陕西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某某百货经销处签订《某某展示区开办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百货经销处为咨询公司供应项目展示区开办物资,合同对货物品类、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公司又向百货经销处口头采购两批物资,百货经销处按要求供货后,咨询公司工作人员黄某某对两批货物的数量均签字确认。后因咨询公司拖欠全部货款未付,百货经销处将三批货款一并起诉至法院。咨询公司抗辩称后两批货物未签订书面合同,与案涉书面采购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也不应支付该部分货款的逾期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咨询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及对应逾期利息,咨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三批供货主体相同、均用于同一项目、供货时间接近,合并审理并无不当,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货款自起诉之日起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23415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开展采购活动时,即便属于临时补货、小额采购,也建议通过书面订单、微信确认等方式明确货物品类、单价、数量、付款时间等核心条款,指定专门的货物验收人员,避免后期就供货事实、货款金额产生争议。
  2. 供货方应当留存好全部供货凭证、验收单据、沟通记录、催款记录等证据,即便部分供货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能够证明供货事实、货款金额、交易与案涉项目的关联性,即可与同项目的其他货款一并主张权利。
  3. 采购方如果对供货的数量、质量、金额有异议,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供货方提出,拖延提出异议且已经实际使用货物的,法院大概率会采信供货方提交的验收记录作为货款结算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