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打工受工伤能否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5)陕01民终74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退休后外出打工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能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需要提交哪些法定证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1民终7458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范畴,只要劳动者被人社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无论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者都有权主张该项待遇,不受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实践中很多退休务工人员认为自己不算“正式劳动者”,受了伤只能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解,符合条件的退休务工人员不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还能主张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必须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为核心证据,仅凭医院医嘱、伤情自行估算时长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本案中一审法院正是因为原告未提交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才驳回了该项请求,二审中原告补充提交了正式鉴定结论后,法院才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第三,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为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用人单位已经发放的工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不得重复主张。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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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
《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高某出生于1958年,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2021年4月,高某与西安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用工协议,被派遣至陕西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协议期限至2023年4月20日。
2023年1月16日,高某在工作场所打卡后行至电梯口时不慎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17天,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2024年3月,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4年5月,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高某伤残等级为七级。
因就工伤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高某申请劳动仲裁被不予受理后,起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西安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一审中因高某未提交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法院未支持其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提交了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的鉴定结论。
争议焦点
-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工伤,能否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 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必须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为依据?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高某签订用工协议时已年满60周岁,双方之间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故对其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但高某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西安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二审中高某提交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的鉴定结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扣除西安某人力资源公司已经发放的2023年1月至4月的工资后,还应支付剩余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关于高某主张的生活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因生活护理费未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结论,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且无明确金额依据,故均不予支持,高某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6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陕01民终7458号二审判决:
- 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医药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鉴定费的判项;
- 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驳回高某其余诉讼请求);
- 改判西安某人力资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高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3948.14元;
- 驳回高某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民终7458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退休务工人员要主动了解工伤维权路径。很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尤其是进城务工农民,不知道自己受工伤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往往选择和单位私了,拿到的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建议退休后打工的人员,工作中受伤后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确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要轻易放弃法定权利。
2. 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务必先做鉴定。停工留薪期的时长不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必须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正式结论为依据。工伤职工在拿到伤残等级鉴定后,要及时申请停工留薪期确认,避免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诉求。本案中原告一审就是因为未做鉴定导致该项请求被驳回,白白耽误了时间。
3. 用人单位要重视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风险。很多单位觉得招用退休人员不用交社保,用工成本低,但忽略了工伤风险——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单位需要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七级伤残的赔偿金额通常可达十几万元。建议单位为退休返聘人员购买足额的雇主责任险,提前转移用工风险。
4. 工伤待遇主张要注意“分阶段维权”。对于后续治疗费、长期生活护理费等尚未确定的费用,不用强行在第一次诉讼中主张,可以等实际发生或者拿到对应鉴定结论后再另行起诉,避免浪费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