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代发工资能否否定事实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铜川(2025)陕02民终160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建筑施工领域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工资由第三方公司发放、劳动者系第三方雇佣为由,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2民终160号生效判决解答:该主张不能成立。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三方代发工资仅为劳动报酬的一种支付形式,若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安排工作任务,甚至出具过劳动关系相关证明的,即便工资由第三方代付,也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铜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经营范围包含水电暖安装工程、建筑工程,法定代表人为陶某。王某主张其2017年10月起跟随陶某从事电工工作,某公司成立后继续任职电工班长。2021年5月,某公司为王某出具《职业及收入证明》,明确载明王某系其单位合同制职工,合同期至2025年1月,任电工班长职务,同时附上了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的工资表。
2024年4月,王某受陶某安排前往旬阳市某项目工地从事电工工作,当月22日在工作中受伤,后未再提供劳动。某公司曾为王某等工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4年5月某公司向王某转账4万元用于支付医疗费。2025年1月,某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陕西某有限公司代付其承包项目的工人工资,代付工资从工程款中扣除。
王某因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2020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王某受伤时受雇于陕西某有限公司,工资由该公司发放,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确认上述期间劳动关系存在,某公司上诉至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认定劳动关系应当以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为核心标准。本案中,某公司与王某均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主体资格,王某从事的电工工作属于某公司的经营范围;某公司出具的职业及收入证明、工资表,以及法定代表人陶某向王某安排工作、转付路费的聊天记录,结合工友证言,足以证明王某受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
关于某公司提出的工资由陕西某有限公司发放、王某系该公司雇员的主张,法院认为,结合某公司出具的委托代付工资委托书,陕西某有限公司的转账仅为代付工资的交易习惯,王某仅为代收4名工人的工资,该事实不足以否定王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铜川某有限公司与王某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2民终16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维权层面:若遇到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不要仅局限于工资发放主体的举证,应全面收集各类用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安排聊天记录、工作群消息、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作证、社保或商业保险缴纳记录、工友证言、工作成果交付记录等。只要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即便工资由第三方代发,也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 企业合规层面:若确需委托第三方代发工资,务必留存好委托代付协议、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工资核算明细等文件,明确代发工资的性质,避免因代发行为引发劳动关系主体混淆的纠纷。同时切勿试图通过第三方代发工资的方式规避用工主体责任,此类操作不仅无法实现目的,还可能因未依法缴纳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等承担额外的违法成本。
-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劳动者主张更早入职时间的,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早期用工的直接证据,法院可能以用人单位出具的最早证明文件时间作为劳动关系起算点。建议劳动者日常注意留存各类与工作相关的材料,避免维权时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