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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一次性主张吗?征和律所结合铜川(2025)陕02民终1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主张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2民终196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人误以为供养亲属抚恤金只能按月领取,实际上这一规则适用有明确前提——仅针对已参保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情形。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此时若单位经营不稳定、缺乏履约能力,按月支付很可能出现拖欠,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稳定保障。

结合司法实践,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供养亲属主张一次性支付抚恤金通常会得到法院支持:一是用人单位确实未缴纳工伤保险,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待遇;二是用人单位无法为按月支付抚恤金提供有效担保。同时,抚恤金的计算年限可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75周岁以上的供养亲属按5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不满60周岁且无劳动能力的按20年计算。

本案中铜川中院正是基于上述逻辑,支持了工亡职工年逾75周岁父母的5年一次性抚恤金请求,既符合公平原则,也充分保障了老年供养亲属的基本权益。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6月,陕西某有限公司招用刘某从事瓦工工作,约定日工资300元,但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9月25日晚,刘某在工地加班时意外受伤,先后经多家医院治疗仍处于持续植物人状态。2023年9月,刘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2024年9月,刘某经医治无效死亡。

刘某的配偶益某、父母、子女共6名近亲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主张刘某的父母(均已年逾75周岁)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每人每月21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5年,共计252000元。仲裁委支持了近亲属的大部分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仍提起上诉,核心上诉理由之一为: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法应按月支付,不应一次性给付。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主张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法院应否支持?

法院观点

铜川中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计发,适用的前提是职工已参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情形。本案中,陕西某有限公司未为刘某办理工伤保险,刘某的供养亲属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稳定支付保障。同时,该公司在诉讼中并未就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提供相应担保,一审法院结合刘某父母均已年满75周岁的实际情况,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判决一次性支付5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铜川中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陕西某有限公司需向刘某的近亲属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72753.79元,并向刘某的父母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52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2民终196号
  •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劳动者及工亡职工近亲属而言:

  1. 入职时应主动督促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这是工伤权益最稳定的保障,一旦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可避免因单位经营问题导致的待遇拖欠风险。
  2. 若单位未缴纳社保,发生工伤或工亡后,可根据单位经营状况主动主张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等长期待遇;若发现单位有转移财产、经营恶化迹象,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胜诉后无法执行。
  3. 主张供养亲属抚恤金时,需提前准备好亲属关系证明、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证明(如年满60周岁、残疾证等)、由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这些是获得法院支持的核心证据。

对用人单位而言:

  1.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一旦发生重伤或工亡事故,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待遇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可能对中小微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2. 若确实未参保,与家属协商待遇时若希望按月支付,需提供相应担保(如不动产抵押、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等),否则法院大概率会支持一次性支付,反而会造成短期内大额资金支出压力。

此外,本案中涉及的护理费、医护用品费争议也值得关注: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并非统一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有实际护工支出的按实际支出认定,无实际支出的按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工伤职工治疗、护理必需的医护用品(如成人纸尿裤、吸痰器、营养剂等),只要与伤情相关且有购买凭证,法院会支持合理部分的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