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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场后以未进场为由要解除合同退保证金能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宝鸡(2025)陕03民终22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合作中,施工方已经实际进场施工后,又以未实际进场为由主张解除合作协议、要求返还保证金的,法院会支持该请求吗?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有什么限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3民终222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适用1年的法定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情形,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1年未行使的,解除权直接消灭。其次,若已有证据证明施工方已经实际进场施工,施工方主张未进场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要承担不利后果。最后,若合作协议未明确约定保证金的返还情形,也不符合法定返还条件的,施工方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2年12月,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张某、刘某、安某签订关中环线西沙河大桥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某甲公司进场正常施工三日后缴纳50万元工程保证金。协议签订前,某甲公司委托的代表人李某已于2022年12月13日带领施工人员进场开展破桩头等施工作业,2022年12月16日某甲公司按协议约定向三人转账共计50万元保证金,三被告共同出具保证金收据。后案涉项目因征地问题停工,2025年1月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未实际进场施工,要求解除《合作框架协议》并返还5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公司已实际进场施工,协议已基本履行,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上诉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甲公司2022年12月16日支付保证金时就应当知道其主张的“未进场”解除事由,2025年1月才起诉已超过1年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同时李某代表某甲公司进场施工的事实有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某甲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且案涉协议未约定保证金返还情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3民终2221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解除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则,权利人发现解除事由后应当在1年内及时行使权利,避免逾期丧失胜诉权。 2. 签订工程合作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保证金的性质、返还条件、返还时间、逾期返还的违约责任,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无据可依。 3. 对于进场施工、工程量确认、工程沟通等关键事实,应当留存好施工日志、现场照片视频、沟通记录、签到表等书面证据,避免涉诉时举证不能。 4. 委托工作人员对接工程事宜时,应当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列明授权范围、期限,避免工作人员的越权行为给企业带来不利法律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