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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坠亡后企业主张系自杀要求撤销180万赔偿协议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宝鸡(2025)陕03民终22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与工亡职工家属签订赔偿及补偿协议后,又以职工系自杀、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协议并返还已支付的赔偿款,法院是否会支持该主张?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3民终2278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类案件中,主张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协议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一是需要举证证明员工死亡原因确系自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死亡原因的权威认定,政府会议纪要、间接的聊天记录、遗书照片等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自杀的依据;二是需要举证证明签订协议时对方存在欺诈,或者己方对核心事实存在明显误解。若举证不能的,双方自愿签订且已经履行完毕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撤销请求不会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西安某有限公司员工陈某乙被派往宁夏风电场开展风机检修工作时,2025年4月6日从塔上坠亡。次日,西安某有限公司与陈某乙父母陈某甲、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丙签订《赔偿协议书》《补偿协议书》,约定西安某公司共计支付赔偿、补偿款180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当日西安某公司即全额转账支付了上述款项。

后西安某公司以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陈某乙生前网贷记录、聊天记录、遗书照片等为证据,主张陈某乙系自杀,其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两份协议,判令陈某甲、张某退还18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西安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西安某公司不服上诉至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并非死亡原因的权威认定,仅能证明案涉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公安机关也仅排除他杀可能,现有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陈某乙系自杀;其次,陈某甲、张某事后接收赔偿款、配合处理后事的行为已经对陈某丙的代理行为作出追认,案涉协议不存在无权代理的情形;第三,西安某公司自愿签订协议处分自身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3民终2278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应当先等待公安机关出具正式的死亡原因鉴定结论、安监部门出具事故性质认定后,再与家属协商赔偿事宜,避免因事实不清产生后续纠纷; 2. 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当核实代理人的授权资格,要求家属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由全部权利人当场签字确认,避免因代理权限问题产生效力争议; 3. 赔偿协议是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一旦签订且履行完毕,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的,很难推翻协议效力,签订协议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