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未提前通知债务人直接起诉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宝鸡(2025)陕03民终24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未签订书面转让协议、也未提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受让方直接起诉要求债务人支付欠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3民终240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债权转让并不要求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即可;其次即便债权转让未提前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主张债权的,法院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债务人时就视为转让通知已送达,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本案中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是关联公司,双方就案涉债权转让达成合意,且某厂在后续对账过程中已经实际认可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的身份,因此某乙公司有权直接起诉主张全部债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最新案例
陕西某甲公司2007年起就和宝鸡某厂存在业务往来,2010年关联公司陕西某乙公司成立后,某甲公司将其对宝鸡某厂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某乙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转让协议也未单独通知宝鸡某厂。后续某乙公司多次和宝鸡某厂对账,双方于2021年3月18日共同签署对账单,明确2007到2012年宝鸡某厂共计应付某乙公司5121699元。后某乙公司起诉要求宝鸡某厂付款,一审法院以某乙公司不能证明债权转让且未通知为由,仅判决支持215万余元,某乙公司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对账过程中宝鸡某厂已经知晓并认可债权转让事实,且某乙公司起诉视为转让通知送达,最终改判宝鸡某厂支付全部欠款5121699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3民终240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转让建议尽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明确转让的债权范围、金额、交付凭证等事项,避免后续产生权属争议; 2. 债权转让后建议优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留存好通知送达的证据,避免债务人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付欠款; 3. 若确未提前通知债务人的,受让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只要法院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合法有效,起诉状副本送达债务人时即视为通知完成,债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付款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