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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网约车公司明知停办营运证仍签合同要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宝鸡(2025)陕03民终254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网约车挂靠经营场景中,挂靠公司明知当地已暂停办理网约车营运证,仍与司机签订挂靠合同承诺提供营运资质,最终无法兑现承诺是否构成违约?司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多收费用及赔偿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3民终2543号生效判决解答:该情形下挂靠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首先,挂靠公司作为专业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市场主体,理应熟知当地网约车行业监管政策,在政策明确暂停办理营运证的情况下,仍向司机作出办证承诺、收取相关费用,存在明显过错。其次,司机签订挂靠合同的核心目的是取得合法营运资质从事网约车经营,挂靠公司未按约定提供营运资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司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并主张违约损失赔偿。挂靠公司以政策原因为由主张免责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2023年6月30日宝鸡当地发布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暂停受理网约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业务。2023年11月,宝鸡某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网约车运营机构,在明知上述政策的情况下,仍与司机任某签订《嵘山出行车辆挂靠合同》,约定任某出资购车挂靠该公司从事网约车运营,公司负责提供合法网约车运营许可证。任某先后向该公司支付定金、首付款合计59250元,还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支付了车辆尾款,车辆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后,公司始终无法为其办理营运证,导致任某无法合法合规开展营运业务。任某起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挂靠合同,宝鸡某有限公司退还任某多收取的费用26083.84元、赔偿损失4000元,并配合将车辆过户至任某名下。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3民终2543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计划从事网约车运营的司机在签订挂靠合同前,可先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网约车营运证办理的最新政策,不要轻信挂靠公司的口头承诺,相关办证期限、违约责任、退费规则等内容要明确写入书面合同,避免后续维权无据。
  2. 网约车运营机构应当诚信经营,不得隐瞒行业政策误导司机签约,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违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 如遇类似纠纷,司机要注意留存合同、付款凭证、与挂靠公司的沟通记录、营运收益流水等证据,协商不成的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