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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借款合同无实际交付凭证能要回借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咸阳(2025)陕04民终354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自然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后,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已实际交付借款,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4民终3543号生效判决解答: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成立生效的前提是借款实际交付。出借人仅能提供借款合同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但无法提供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据证明已实际交付借款,且借款人明确否认收到款项的,出借人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0年6月4日,赵某与吕某经案外人张某介绍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吕某向赵某借款5万元,借期2个月,张某作为保证人签字。后赵某于2024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吕某偿还5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14万余元,称借款以现金形式交给了张某,再由张某转交给吕某,但未能提供交付凭证、收条等证据。吕某抗辩称从未收到案涉借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无法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且本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提交吕某向张某出具的借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法院认为该借条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4民终354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交易中,除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外,务必留存款项交付凭证:优先选择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若确需现金交付,必须要求借款人当场出具收条,明确载明收到的借款金额、日期,尽量避免通过中间人转交款项。
  2. 借款到期后及时催款,催款要留存对方明确回应的证据,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3. 若借款金额较大,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完善交易流程,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财产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